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发生的摊销费用如预交的房租之类的款项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一次性收取多期房租收入的情况,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实现原则一致。反过来,一次性支付若干期房租的,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精神也应该分期列支和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