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14
摘要: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水务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税政处),邮编300042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czjszc@tj.gov.cn

  3.电话及传真:022-59032737

  反馈意见来信来函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8.5%。

  二、本市冷却取用水(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本市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七、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pdf

《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授权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7月,根据国家安排部署,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工作。2017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了《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明确自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四川等9个省市扩大水资源税试点。2017年,根据国家改革试点要求,我市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出台了《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津政发〔2017〕43号)。试点以来,各项政策运行平稳有序,并取得预期改革效果。

  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税费改税试点,并要求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最新《实施办法》执行。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实施办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授权明确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政策。

  二、授权地方事项

  《实施办法》授权地方事项有五项:

  一是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确定。

  三是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决定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五是确定纳税地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起草过程

  为落实《实施办法》授权事项,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水务局等单位率先启动准备工作,建立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研究《实施办法》及其立法思路,整理我市现行水资源税政策文件,调取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积极开展研究测算,全面梳理政策调整存在的影响。按照国家授权规定,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总体考虑

  在《征求意见稿》起草时,我们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统筹考虑京津冀协同、保护生态环境、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支持企业发展等因素,结合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和我市实际,按照税制平移、有序衔接的原则,研究提出我市落实意见,并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授权地方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按照《市水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要求,我市2025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5%以内。拟设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中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8.5%。

  (二)关于授权地方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

  根据税制平移原则,拟对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关于授权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按照税制平移原则,拟平移我市目前现行税额标准,同时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对部分情形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一是对城镇公共供水。综合考虑新设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8.5%)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拟设置地表水税额标准为0.85元/立方米,地下水税额标准为1.75元/立方米。二是对特种取用水和其他取用水。按照《实施办法》有关“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的要求,在取用地表水方面,拟平移我市原政策为特种取用水和其他取用水在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适用税额,即25元/立方米、1.6元/立方米;拟设置特种取用水和其他取用水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税额标准为36元/立方米、2.3元/立方米。三是对水源热泵取用水。按照《实施办法》有关“对水源热泵从低确定税额”的要求,拟不再区分情形,并设置适用税额为0.6元/立方米。四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为充分发挥税收导向作用,强化政策协同,拟对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

  (四)关于授权地方确定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

  为减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用水负担,拟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关于授权地方确定纳税地点

  拟平移我市原政策,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关于水资源税收入划分

  拟平移我市原政策,即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七)关于实行时间

  拟与《实施办法》实施时间保持一致,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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