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东税洪梅公告〔2022〕9420号 2022-1-13 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485187C): 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我分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洪梅税通〔2022〕9420号),告知内容如下: 事由:《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 你(单位)申报2020年度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自行更正申报。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 2022年1月13日
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区别分析 问:我认为企业购销活动(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从税法的角度看,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与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是有区别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在确认收入时究竟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税收减免除外),说明法规依据,能举例说明更好。 1、如果增值税确认了收入,所得税必须确认收入,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吗? 例一:企业造一大型设备,期限超12个月,预收款500万,完工进度只有400万,两税收入确认金额应该谁服从谁?两税收入都服从增值税收入,都应确认500万,还是增值税收入确认500万,所得税收入确认400万?应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所得税确认了收入,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吗? 3、如果增值税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也必须确认收入吗? 4、如果所得税不确认收入,增值税有必须确认收入的情况吗? 例二:买一赠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不属于销售。而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属于捐赠,应视同销售。同一业务遇到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答:首先明确一点,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因依据不同,口径不同,结果也不同;同样,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的确认也是一样,依据不同,口径不同,结果也是不同,不存在谁服从谁,谁以谁为前提的情况。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分别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下面以您提到的两个例子进一步说明。 [例一]: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2、结论:所述大型设备应确认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为500万元,所得税应税收入400万元,会计收入为400万元。会计上对于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85”,贷记“应交税费85”。 [例二]:1、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不属于捐赠”意味着不是视同销售的问题,而是在买一赠一环节直接确认收入的问题。)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结论:(10000/11000)×10000=9090.91(元)。 (1000/11000)×1000=909.09(元)。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00元,其中电脑确认收入9090.91元;移动硬盘确认收入909.09元。 增值税因不符合上述国税发[1993]154号,应确认销项税额为1870元(10000+1000)/×0.17)。 账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 11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00 贷:库存商品——电脑 8000 库存商品——移动硬盘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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