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7]1290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确定本单位可享受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项目,并填写《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见附表),报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并作为对各单位免税的依据。 二、各申请单位自接到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同意的免税项目审批表后,于15日内到所在区县地税局办理减免税有关手续。 三、未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和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手续的单位不得享受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与其他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不享受此文件所规定的政策。 四、经营多项业务的单位应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分摊的办法须经财税部门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单独核算的以及擅自改变分摊办法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饲料加工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7]55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规定的政策,也可以享受本文件的有关政策。但只能享受一项政策,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六、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1996年按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1996]1932号《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精神,暂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要根据本文件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对未纳入免税范围的单位和项目,补交从1996年1月1日起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有关免交企业所得税的财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