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个人所字[1999]21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银行派发股份、支付职工购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4
摘要:对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额,应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由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银行派发股份、支付职工购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个人所字[1999]212号        1999-07-04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信用社转为商业银行派发股份、支付职工购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额,应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由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对商业银行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将投资单位投资款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股,对个人取得的股份,应视同其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股所创的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银行支付给职工个人所购房款并直接参加房改,银行不再为职工个人购买住房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