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1998-04-03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10%。 吉林省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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