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55号 2004-03-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对具体范围把握上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对于应免征增值税,已征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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