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十二条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缴企业设备时应填制《“两卡一器”收缴单》(附件9:见表一),经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岗和报税岗签章后,由政策法规科按季汇总《“两卡一器”收缴情况汇总表》(附件10:见表二),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同时上交收缴的企业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市级国家税务机关登记收缴的企业专用设备,填制《企业金税卡、IC移交清单》(附件11:见表二),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级国家税务机关,同时上交收缴的企业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 第十四条 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上交企业金税卡、IC卡应便于移交时对号,IC卡集中装盒放置于一个金税卡箱内,包装箱应注明箱号、地市名称、设备名称、收缴季度、贴印装箱单。省局接收后,双方签字封箱,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省级国家税务机关定期销毁收缴的企业金税卡、IC卡。市级国税机关定期销毁收缴的企业读卡器,并将销毁记录报省局备案。 第六章 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定系统维护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附件12:见表一),由纳税人自愿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汇总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 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13:见表二)报省级国家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同级服务单位的两卡(金税卡、IC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办法中文书编号规则为10位:1-4位地市代码,5-6位区县代码,7-10位顺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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