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6]8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25
摘要:为规范主管地税机关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7、外籍人员在企业报销的各种费用凭证;

  8、对方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籍人员完税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9、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各类资产和投资;

  10、其他需要获得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基础资料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况的,确定为约谈对象。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制作约谈提纲,并做以下准备工作:

  1、初步确定约谈的时间、双方参加约谈的人员、地点、方式及方法;

  2、针对发现的疑点拟定约谈的重点和思路,确定提问的主要问题及顺序;

  3、整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可能产生的处罚结果;

  4、针对外籍人员的文化背景注意约谈及技巧,提前设计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约谈提纲后,应及时向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提出约谈请示。经分管局长批准以后,可以视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需要纳税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

  第九条 与纳税人约谈应至少有两名税务人员参加。税务人员可以与纳税人依法委托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有:

  (一)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约谈的,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或所得、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三)税务人员可以就审查比对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纳税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解释;

  (四)告知纳税人负有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其应承担的税收法律义务及责任;对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申报收入如有不实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如有欠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与纳税有关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第十条 参加约谈的税务人员要认真审阅纳税人或者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约谈纪录需要双方签字的,应将约谈记录交参加约谈的纳税人或者代理人、税务人员审查并签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使用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3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收约谈的,主管地税机关与纳税人协商后,可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三条 参加约谈的税务人员在实施约谈时应做到合法公正、有理有据、文明礼貌,不得威胁、引诱纳税人,不得为纳税人设应税所得申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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