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约谈人员对约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泄漏纳税人信息的,主管地税机关视情况对其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经过约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纳税人依法重新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税约谈后对同类型、同国籍的外籍人员进行延伸管理,对认为存在类似税收问题的外籍人员通知其进行纳税约谈或重新申报应纳税所得。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籍人员重新申报后仍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再次对其进行税收约谈。 第十八条 对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及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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