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8]242号 2008-12-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4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数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以及跨县的处理问题,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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