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0]9号 2010-03-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税 屋附件:附件汇总 1.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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