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初期积累的完成,企业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对外投资或吸收投资业务日趋增多。企业间这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一般就被认定为有关联关系,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俗称兄弟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亲兄弟也要明算账。相关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因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案例一 1.增值税 甲公司视同销售电力收入=600×(1+10%)=660(万元),销项税额=660×17%=112.2(万元)。 2.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视同销售电力收入=600×(1+10%)=660(万元),甲企业视同销售电力所得=660-600=6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综上所述,由于关联企业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算账,2009年度甲公司将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查补税款127.2万元(112.2+15)并处以罚款、滞纳金的情况;乙公司将多缴税277.2万元(165+112.2)。乙公司如在以后年度取得电力成本的发票,可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但已缴纳税款所占资金的时间价值、罚款等损失将无法挽回。 案例二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A企业、B企业将资金让渡给甲公司使用的行为,不符合营业税纳税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于甲公司和A企业、B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企业、B企业让渡资金的利息收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资金使用利率为8.5%…… A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800000×8.5‰30=226.67(万元),应缴纳营业税=226.67×5%=11.33(万元)。 2.企业所得税 A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226.67-11.33)×25%=53.84(万元)。 此外,甲公司未能在2009年度取得占用A企业、B企业资金利息651.67万元(226.67+425)的扣除凭证,以致多缴企业所得税162.92万元(651.67×25%)。 由于甲公司和A企业、B企业之间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明算账,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A企业税款65.17万元(11.33+53.84),查补B企业税款122.19万元(21.25+100.94),并处以罚款、滞纳金的处理,同时,甲公司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62.92万元。甲公司在以后年度取得利息成本后,可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但已缴纳税款所占资金的时间价值、罚款等损失同样无法挽回。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间发生经济业务,一定要清清楚楚算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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