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甲方将其货币资金委托乙方作为管理人进行管理,乙方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投资意愿,对甲方资金进行投资操作,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委托资金的预期收益率根据甲方委托资金的后进先出原值及每笔委托资金在乙方的实际管理期限不同而不同(根据委托期限,预期收益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10%左右)。请问委托方是否缴纳营业税,如何缴纳?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因此,委托方将资金提供给他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