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正常价销售电视机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3-26
摘要: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业为销售家用电器,现向某经销商销售电视机一台,正常售价为2500元/台,鉴于该经销商业绩很好,我公司将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折算后实际售价为200元...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业为销售家用电器,现向某经销商销售电视机一台,正常售价为2500元/台,鉴于该经销商业绩很好,我公司将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折算后实际售价为200元。请问我公司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是折扣额另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另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为何?

  上述销售额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进而核定其销售额?

  答:对销售折扣的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应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另开红字发票的,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所述的情形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规定。另折算后实际销售价格200元,我们认为价格明显偏低且优惠价格幅度很大,其理由不符合常规,税务机关按规定可核定该货物的销售金额,也就是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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