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0]66号 2000-12-1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2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我局曾以闽地税政一[1999]38号文规定,对我省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取得的清算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希转所属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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