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税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12
摘要: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辽宁省国税局近日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辽宁省国税局近日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明确指出,辽宁省国税系统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条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为3年。

  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良好。数量: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无数量限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发票领购簿》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衔头发票票样。期限: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级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条件: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的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亿元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总机构注册资金证明);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

  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的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千万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以上(属于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总机构注册资金证明);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

  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或总机构验资证明);连续12个月内销售达标的会计报表;单价在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和注册资金证明(或总机构验资证明);连续12个月内销售达标的会计报表;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期限: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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