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最近出售了一批旧设备,按照政策规定是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但是开具发票时,只能选择2%的税率,否则就得按照4%的税率纳税。这样做后造成了开机系统按2%计算的增值税和按4%税率减半征收的增值税额就不一样了,会多缴一部分增值税,请问多缴的部分能否在以后再抵减? 答:公司在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时,如符合适用4%简易办法征收率的,应按4%征收率开具发票,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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