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标准 |
计税基数/说明事项 |
政策依据 |
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境内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 2、境内发生的非应税项目支出,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 3、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境内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 4、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境内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 5、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6、企业租用资产发生的水电暖等支出,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 说明: (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企业租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 (3)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支出包括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
1、单位境内发生的非应税项目支出 2、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3、企业租用资产发生的水电暖等支出,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 说明: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境内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 说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分割单 |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分摊支出 (1)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内部凭证 |
个人境内发生的非应税项目支出 说明: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追补扣除 |
除发生《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境内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 说明: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不得扣除 |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工会经费收据 |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
特殊规定 |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支出,在取得或者换取合规凭证后,可税前扣除 说明: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凭借规定的资料并证明其真实性后,可税前扣除 说明: (1)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 (2)所称规定的资料是指: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凭证 说明:若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不得扣除 |
取得不合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 说明: (1)所称不合规发票是指: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所称不合规外部凭证是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