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来源:宁夏国税 作者:宁夏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1-22
摘要: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2、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制。纳税人应当在年度预缴申报时,按15%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明细及其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二、关于自治区招商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款规定的鼓励类工业企业或者项目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五)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七)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

三、关于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2年8月1日起
(一)“飞地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前5年税收由“飞出地”方全部留成;5年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
1、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
2、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
3、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
(二)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2]96号

四、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五、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六、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免征,所免税款全部用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财税发[2012]216号)

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可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八、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