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来源:宁夏国税 作者:宁夏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1-22
摘要: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二章 税前扣除类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5、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二)、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报送资料
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写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填写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分别提供专项申报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说明,说明应包括: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原因,资产损失原值、净值,残值处置,调整发生年度损失及其税前扣除后的税款补退等情况。
政策依据:宁夏国家税务局 宁夏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2 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一)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填写,详细填有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等。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详细填写的,应附销售单位购销合同和填写的明细货物(或劳务、服务)清单。

2、企业从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
3、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
4、对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收取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应当以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得以财政收据等凭证申报扣除。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7、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照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二)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税前可扣除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以及税务罚款、税收滞纳金。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未列各项税、费、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

(三)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等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四)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合理性工资薪金,以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或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经社保机构盖章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到本单位任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劳务合同、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扣除凭证。广告必须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宣传有关。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扣除凭证。

企业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费补助费和公杂费等一般按出差天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扣除。对差旅费补贴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四)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出租人提供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协议、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气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的水、电、气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气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气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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