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帮助您顺利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编写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以下简称《纳税辅导指引》)。
《纳税辅导指引》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2012年新政策要点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完成的重要事项、纳税申报重点事项提示以及2012年下发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相关资料;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
(七)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八)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九)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
四、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确认事项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税
(2)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3)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4)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9)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11)就业再就业减免税
(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1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6)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17)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18)企业享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税收待遇备案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2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收入
(21)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
(2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3)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企业优惠
(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5)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26)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其他备案类管理项目
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享受西部开发优惠税率
(3)已批准(或事前已备案),优惠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税收优惠。
(4)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其他备案类管理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