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4
摘要: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普通发票且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在其代开发票范围内代开,以下简称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2013-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及代开发票的其他相关规定,现就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范围

  (一)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其所辖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其所辖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普通发票且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在其代开发票范围内代开,以下简称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条款修订]外来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但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

  上述附报资料包括:

  1.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税务机关审核代开

  1.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审核是否属于本辖区内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资料是否齐全,与《货运专用发票申报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货运专用发票申报单》填写、计算是否完整正确。审核无误后,按照《货运专用发票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货运专用发票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2.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确认《货运专用发票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货运专用发票申报单》、完税凭证和货运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申报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二)税务机关审核代开

  1.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审核是否属于本辖区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专用发票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专用发票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确认税款征收岗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专用发票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专用发票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应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四、代开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条款修订]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和提供免税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持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办理代开手续。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和提供免税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持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额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办理代开手续。”】

  (二)税务机关审核代开

  1.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审核《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是否一致。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只需审核身份证明与《申请表》是否一致。是否属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免税范围。审核无误后,按照征收率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提供免税服务的不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注明属于免税代开。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请表》和税收完税凭证(未达起征点和免税服务的不提供),到代开普通发票岗代开普通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岗确认《申请表》与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属于免税范围的,在普通发票票面上加盖“免税”戳记。

  (三)委托代开单位代开

  1.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2.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3.委托代开单位的税款征收岗应首先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其受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范围,然后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是否一致。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只需审核身份证明与《申请表》是否一致。

  审核无误后,按照征收率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请表》和税收完税凭证到代开普通发票岗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岗确认《申请表》与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法律责任

  试点纳税人应当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试点纳税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构代开发票业务,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代开发票申请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