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 > 增值税 > 增值税政策解读
返回首页
问: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10月份销售额超过了80万,企业是在11月份,还是在本季度申报期(即2014年1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第八条(一)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因此,该企业可以在季度申报期后即2014年1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财税专题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服务号
综合订阅号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