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3
摘要: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11-03


  [条款修订]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屋提示——第一段“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修改为“现将《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3日

  附:

  1.《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款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等法定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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