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兼并重组业务复杂,现行税法规定只能算是框架性规定,需要讨论和完善的地方很多,限于篇幅,有很多重要的、存在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没有触及,如重组中的或有对价税务处理问题、商誉摊销扣除问题、税收属性划分承继问题等等。囿于笔者水平,错误在所难免,敬请方家指正。 注释 [2] 不确认规则在出资情形下的适用示例。例1.您和比尔琼斯花100,000美元购买一项财产。当该财产公允市场价值为300,000美元时,您们俩组建一家股份公司。您们俩将该项财产转让给股份公司,取得该股份公司授权发行的全部股票,股票面值300,000美元。您、比尔琼斯和该股份公司均不须确认所得。 例2.您与比尔将计税基础为100,000美元的财产转让给一家股份公司,以换取该公司公允市场价值为300,000美元的股票。这些股票仅占该公司一个类别股票的75%。该类别其他股票的25%已经发行给其他人。您与比尔须就此笔交易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00美元。 [3] 事实:被收购企业股东持有被收购企业的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FMV)¥1000,计税基础(TB)¥600,收购企业A完全以其自身股票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T,假设这项交易形式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收购完成后,重组交易的税收法律结果是: [4] 不确认规则在同类财产交换中的示例。例4,甲公司以财产X同乙公司财产Y交换,财产X的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100元,财产Y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80元。甲于交换中实现所得20元,正确情况下确认所得20元,如适用所得不确认规则,实现所得20元,确认所得0元。 [5] 例---兄妹公司交易 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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