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借鉴与思考

来源:巴特 作者:巴特 人气: 时间:2014-11-17
摘要: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借鉴与思考 并购重组所得税制度完善建议...

结语

兼并重组业务复杂,现行税法规定只能算是框架性规定,需要讨论和完善的地方很多,限于篇幅,有很多重要的、存在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没有触及,如重组中的或有对价税务处理问题、商誉摊销扣除问题、税收属性划分承继问题等等。囿于笔者水平,错误在所难免,敬请方家指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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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特,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 不确认规则在出资情形下的适用示例。例1.您和比尔琼斯花100,000美元购买一项财产。当该财产公允市场价值为300,000美元时,您们俩组建一家股份公司。您们俩将该项财产转让给股份公司,取得该股份公司授权发行的全部股票,股票面值300,000美元。您、比尔琼斯和该股份公司均不须确认所得。

例2.您与比尔将计税基础为100,000美元的财产转让给一家股份公司,以换取该公司公允市场价值为300,000美元的股票。这些股票仅占该公司一个类别股票的75%。该类别其他股票的25%已经发行给其他人。您与比尔须就此笔交易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00美元。

[3] 事实:被收购企业股东持有被收购企业的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FMV)¥1000,计税基础(TB)¥600,收购企业A完全以其自身股票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T,假设这项交易形式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收购完成后,重组交易的税收法律结果是:
(1)被收购企业股东不确认重组交易形成的收益;
(2)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持有的收购企业股票的计税基础是¥600;以及
(3)收购企业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是¥600。

[4] 不确认规则在同类财产交换中的示例。例4,甲公司以财产X同乙公司财产Y交换,财产X的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100元,财产Y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80元。甲于交换中实现所得20元,正确情况下确认所得20元,如适用所得不确认规则,实现所得20元,确认所得0元。

[5] 例---兄妹公司交易
个人C拥有B公司100%股权,拥有M公司70%股份。每个公司发行在外股份为100股。C购买B股票花了15,000元,购买M公司股票花了20,000元。几年后,C出售20股B公司股票给M公司,卖价是35,000元。B公司和M公司的留存收益分别是50,000和25,000元。如果依据美国法典第302(b)条出售B公司股票可以享受出售或交换税收待遇,那么,C须确认长期资本利得32,000(35,000-3,000);她持有的20股B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是3,000元(20* 每股150)。这20股B公司股票于M公司名下的计税基础是35,000元,即购买价。但是,这一项股票出售不符合赎回的任何要求。本次股票出售交易的税务处理为:C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加到她持有的M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之上。因此,她持有的70股M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是23,000元(20,000+3,000)。M公司持有20股B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是3,000元,等于C持有20股B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最后, M公司支付的买价35,000元,作为赎回分配的,首先被看作是源于M公司留存收益。因此,M公司留存收益减至0(25,000-25,000),然后将B公司留存收益减至40,000元(50,000-10,000)。

解析:
(1)兄妹公司(brother-sister corporation)指受同一方控制的公司。
(2)一个自然人控制两个公司,如果该自然人将一个公司的股票转让给另一个公司,作为交换,另一个公司将财产转让给该自然人。这一交换被视作是赎买股票公司的赎回。如果赎回分配被看作股息,那么,在处理时须假设:购买公司早已通过资本出资方式取得前述交易中转让的股票,然后,再假设购买公司已将前述股票发行给股东,之后,购买公司以交换中的分配金额赎回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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