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借鉴与思考

来源:巴特 作者:巴特 人气: 时间:2014-11-17
摘要: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借鉴与思考 并购重组所得税制度完善建议...

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借鉴与思考
—并购重组所得税制度完善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在简析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不确认规则在我国的引入与适用情况,依照国发[2014]14号所提出的放宽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的要求,提出所得不确认规则在我国重组税收制度中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关键词:并购重组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该意见第(七)项提出要“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笔者通过对不确认税收规则在美国运行情况分析,试图梳理出该条规则在美国税收实践中的实施经验,以期对我国兼并重组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一、美国税法中的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
1.1. 定义与适用情形
所得一般于实现时即加以确认,这是所得课税处理的一般规则,但有时候根据税法中的特殊规则,所得实现了但不加以确认,美国税法将这种特殊税收规则称为所得不确认规则,以下简称不确认规则(non recognition rules)。采取不确认规则对兼并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我国将其称作特殊性税务处理,美国称作所得不确认处理,欧盟称作递延纳税处理,理论上多俗称为免税处理(tax-free treatment)。

不确认规则在各国税法中主要适用于投资[2] 、企业重组[3] 、同类财产交换[4] 三块业务领域。

1.2. 权益连续性
尽管不确认规则同样适用于出资、重组与同类财产交换中,但却不是出于同样的政策考量。其中的出资与重组采用不确认规则是出于同样的政策考量,即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税收中性原则、当事人于交易时无纳税资金、以及权益连续性,其中权益连续性是不确认规则适用于出资与企业重组交易的核心条件。本文意在提出完善我国企业重组与投资所得税课税制度,故重点分析权益连续性。

权益连续性亦称权益延续性,在企业重组中,指目标企业股东原持有的目标企业权益在延续的企业即收购企业中得以实质性保留,在投资业务中,指投资人持有财产的所有权益在被投资企业得以实质性保留。

财产所有者持有该财产称直接拥有,所有人通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架构持有财产称为间接拥有。在税法理论上,财产由直接拥有转为间接拥有,或者将财产由间接拥有转为直接拥有都不应课税,这种转换没有造成财产所有权益实质改变,这就是权益连续性。财产直接拥有转为间接拥有是美国税法对于出资不确认所得规则的政策依据,后者是分立不确认所得规则的政策依据。

这一观念肇始于美国科特兰公司案件审理法院。

(1)权益延续必要条件的目的在于阻止那些外表象重组的销售交易享受只有企业重组交易才能享受的不确认损益的税务待遇。权益延续性要求在重组中目标企业股东原持有的目标企业所有权益的大部分价值于重组交易后得以在收购企业中获得实质性的保留。

(2)为了享受优惠待遇,支付对价组合中必须包含收购方的股票,以使目标企业股东持有收购方的权益。美国税局指出,为便于裁判,至少50%对价应为收购企业股票。但这并不意味每个股东收到的对价的50%必须是股票。更确切地说,权益连续性测试适用于目标企业股东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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