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借鉴与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在简析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不确认规则在我国的引入与适用情况,依照国发[2014]14号所提出的放宽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的要求,提出所得不确认规则在我国重组税收制度中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关键词:并购重组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美国税法中的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 不确认规则在各国税法中主要适用于投资[2] 、企业重组[3] 、同类财产交换[4] 三块业务领域。 1.2. 权益连续性 权益连续性亦称权益延续性,在企业重组中,指目标企业股东原持有的目标企业权益在延续的企业即收购企业中得以实质性保留,在投资业务中,指投资人持有财产的所有权益在被投资企业得以实质性保留。 财产所有者持有该财产称直接拥有,所有人通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架构持有财产称为间接拥有。在税法理论上,财产由直接拥有转为间接拥有,或者将财产由间接拥有转为直接拥有都不应课税,这种转换没有造成财产所有权益实质改变,这就是权益连续性。财产直接拥有转为间接拥有是美国税法对于出资不确认所得规则的政策依据,后者是分立不确认所得规则的政策依据。 这一观念肇始于美国科特兰公司案件审理法院。 (1)权益延续必要条件的目的在于阻止那些外表象重组的销售交易享受只有企业重组交易才能享受的不确认损益的税务待遇。权益延续性要求在重组中目标企业股东原持有的目标企业所有权益的大部分价值于重组交易后得以在收购企业中获得实质性的保留。 (2)为了享受优惠待遇,支付对价组合中必须包含收购方的股票,以使目标企业股东持有收购方的权益。美国税局指出,为便于裁判,至少50%对价应为收购企业股票。但这并不意味每个股东收到的对价的50%必须是股票。更确切地说,权益连续性测试适用于目标企业股东的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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