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国际避税再出实招——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6日 经济日报 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此次出台的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反避税的兜底措施,既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又对侵蚀我国税基和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政策调整的热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进行深入解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规避纳税,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二十国集团(G20)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我国也紧随其后,参与到这一浪潮当中。 在今年11月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的制定和出台正是落实G20税制改革,开展打击国际逃避税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我国自身反避税工作的新形势。据该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般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兜底措施,在整个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难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一般反避税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工作实践,出台该《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位负责人说,这里有两个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当然,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安排获取了税收利益,就认定其为一般反避税安排。”该负责人解释说,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畴。 因而,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判定及纳税人自我评估,《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根据新政策,一旦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将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迅速做出应对和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反避税措施并不是一开始就会启用。“只有当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我们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也就是说,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该负责人表示。 也正是基于“最后一关”的重要性,新《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对于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3个阶段。据该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担任的职能和权限,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样的工作程序严谨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公平和公正地执行。”这位负责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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