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组织商务考察活动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408号 2001-10-1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了解,企事业单位组织其他基层单位出境进行商务考察活动是一种代理服务行为,应按规定依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具体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中有关“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组团出境商务考察活动向其他参团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境外考察费用,按实际取得的全部组团收入,扣除支付的境外(包括出境、入境)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参展费或支付给境外接团单位的商务、旅游费用,就其余额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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