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合地税函[2008]285号 2008-11-12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5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开具对象 本通知所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针对以下两种情形出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的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的规定应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 职责分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开具工作统一由市局国际税务处负责办理,局属各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完税证明。具体如下: (一)局属各单位职责 1、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所涉及申请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为申请人开具其所涉及申请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如果申请人为外籍人员,局属各单位需健全其“一人一档”资料。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全国统一格式,开具及编号工作由市局统一完成,局属各单位不得对申请人另行开具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证明。 (二)市局国际税务处职责 审核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按省局要求及时上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案。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需提供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在中国境内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同样事项的有效证明; (4)在中国境内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单位的派遣证明(针对来华受雇佣的外籍人员)或与外国企业或部门签订的外出劳务合同、协议及其他能证明到外国进行劳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针对外出务工的中国籍个人)或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执照和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针对在境内投资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个人); (5)申请开具年度的个人完税证明或未缴税理由的书面说明; (6)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7)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人员需提供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所申请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同样事项的有效证明; (4)申请开具年度的个人完税证明或未缴税理由的书面说明; (5)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6)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地税机关征管企业所得税范围的中国居民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3)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4)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市地税局国际税收处在审核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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