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5]12号 2015-07-20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对本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范围进行现场勘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严格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二、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监管,对享受税收优惠用地改变用途的,按规定及时恢复征税。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税额标准,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的税额标准,执行中不得高于相邻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四、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督促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认真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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