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浙江省常山县某公司(一般纳税人)最近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25万元的科研设备,请问在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税前一次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二条提出了税收激励措施。税收激励措施第(八)款明确:“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因此,该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25万元的科研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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