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最新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8年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委联合下发若干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的调整占了较大比重。在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方面,继续扩大国内企业因开发...

  2008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不再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关税暂定征收范围筹码加大

  (一)海关总署2008年第8号公告,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1、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2、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号)规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此规定是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下发之后的姊妹篇,前者是所述的是关税,后者是增值税或消费税。

  首先,政策规定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此规定包括保税区在内的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在海关监管上要求进区的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即:对出口区内再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如果到境外的货物是征收关税类的商品还要加收出口关税。

  其次,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再转到境外的货物是征收关税类的商品还要加收出口关税。如果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进区免收关税政策。此规定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不包括保税区在内。

  (四)海关总署2008年第3号公告,对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的出口暂定关税,不包括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具体操作如下:

  1、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于已经出口至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出口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2、对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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