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最新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8年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委联合下发若干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的调整占了较大比重。在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方面,继续扩大国内企业因开发...

  2008年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委联合下发若干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的调整占了较大比重。在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方面,继续扩大国内企业因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行业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其核心为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创造了优越条件。在出口关税方面,暂定部分“二高一资”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特别是原粮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的开征,将对稳定国内粮食价格,缓解贸易顺差发挥积极的作用。现对主要政策变化解读如下:

  一、进口重大技术装备部件税收优惠扩大范围

  (一)进口大型煤炭采掘设备零部件

  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公告,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其上述设备中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公告清单)均享受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征后退清单中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是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应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上述设备进口的所需零部件或原材料,在申报先征后退税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同时,对2008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米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不再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只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零部件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口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零部件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1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其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主要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配用动力不小于29千瓦,行数不小于4行,立式割台,履带式)、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牵引或悬挂式,收获行数不小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小于197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15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大于6行,拖拉机全悬挂,可在湿水田作业)、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小于4行,自走式)。

  以上所述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从事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设计试制能力;

  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

  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

  5、除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和采棉机外,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80台,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水稻覆土直播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2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见通知清单),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对2008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履带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行数不大于4行)、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收获行数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范围不大于6行)、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大于4行),不再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3月1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规格的农业装备,不再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三)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主要设备是: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以上所述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

  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

  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

  5、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符合条件的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见通知清单),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对2008年4月1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不再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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