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223号 2001-03-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法规,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法规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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