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016-11-14 为做好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见附件)。 四、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上述建筑企业总机构是指总机构设在广西区内的建筑企业,上述项目部是指广西区内设立的跨市、县经营的项目部。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而广西区内原有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2个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特制定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国税机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机关。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部如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广西区内建筑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是指区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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