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7]21号 2017-08-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税屋附件: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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