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票种目录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 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七)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八)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收取过路(过桥)费的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发票票种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发票票种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名义予以发布。 二、发票票种是否有变化? 本公告中的发票票种与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的发票票种相比无变化。 三、发票监制章是否有变化?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已经印制的发票使用期限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要求,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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