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税发[2019]8号 2019-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自2021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自房管部门核发的属于该清算项目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所载的发证日期起算满三年,“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不包括换发或续办的预售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容积率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容积率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一)按国家主管部门对清算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二)国家主管部门对清算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未标明容积率的,按整体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三)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容积率确认;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式确认。 三、关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购进成本的确定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再转让的,应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合法有效凭据的,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原始凭据,但能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协议、合同或相应合法有效凭据,并已缴清受让环节相关税费的,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其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可结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上记载的金额予以确认。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截止时间的确定 对已受理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的清算项目,自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文书之日起,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或清算后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在清算期间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在税务机关送达清算结论文书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送达清算结论文书之次月15日前; (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送达清算结论文书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销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之次月15日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3〕47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0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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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评论Lawping注:
海南最近有个很严格的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等后续正式公布了我们再学习。以下通知(琼税发〔2019〕8号)在征求意见里边没有废止,后续应该还会继续试行。
这个文件亮点主要在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容积率的确定方法。相关内容和已废止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05号)规定一致。
容积率对确定住宅是否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意义重大。普宅符合条件不仅可以土增免税,而且土增预征率一般也比较低。比如多数地方都是以小区容积率+住宅面积两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普通住宅。
比如海南规定,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两个条件。
但实操上对这个容积率的界定就有不同理解了。最大范围是以整块土地上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但如果分期建设,抑或是按分期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或者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
我们还发现(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附文末)的最高法行政裁定书。
这个案件仅仅因为是否符合普宅而导致预征率差一个点(2%和3%的差异)需补预征300多万元而经过两审,最后打到最高院去。如果因为认定差异而争议是否符合普宅免税,那涉税金额估计差的不是几百万了。
不过从判决书里边看,当地规建局前后也是标准不一,一会说该项目容积率为0.8,一会又作废,重新确认容积率,将该项目容积率分为了居住用地和酒店用地两部分,居住用地容积率1.067,酒店用地容积率0.92。
裁定书里边最后提到,“项目为整体报建并取得规划许可,税务部门以项目整体确定容积率并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187号文的规定”,值得注意。在投资拿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企业也要预先考虑是否和普宅免税政策衔接。
不过,国土部、发改委2012年就曾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禁止新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容积率小于1.0(含)的住宅项目(文物保护区、平房区按院落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但禁止建设独户独栋类房地产项目)。
也就是说原则上正常出让的住宅地块容积率都应该大于1。当然从税筹角度上,反过来不满足普通住宅标准可能对房企也是有利的,在相对增值率不高甚至负增值的情况下,和其他住宅、或其他业态合并清算,如果可以降低整体税负率,有空间也值得一试。
来源: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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