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34号 1999-08-0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核难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报告》(浙国税流[1999]50号、浙地税一[1999]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保险系统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人寿险 (一)平安购房贷款定期寿险 (二)简易人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三)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四)福寿安康保险(98版) (五)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 (六)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 (七)88鸿利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八)99鸿福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九)66鸿运A型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十)66鸿运B型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98版利差返还型) (二)个人养老金保险(B型)(98版利差返还型) (三)养老金还本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四)义务兵养老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五)鸿寿养老金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三、健康(医疗)保险 (一)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