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信用社清产核资后资不抵债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3]334号 2003-03-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等3户企业清产核资净资产负数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来文及所附资料反映,连云港海州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南极路城市信用社等3户城市信用社在加入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按规定经过清产核资后其净资产分别出现了负数。其中:海州城市信用社为10885562.23元、城市信用社中心社为6311645.43元、南极路城市信用社为6744754.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60号)的有关规定,上述3户城市信用社净资产出现的负数,准予自2002年度起,按5年分期计入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3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