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的通知 署税发[2002]36号 2002-02-06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将船舶吨税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确保这一决定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吨税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及《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01]7号)的要求,特制定《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吨税办法》进行修订。新的办法出台之前,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标准,仍按《吨税办法》执行。 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船舶吨税,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条“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三、《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税 屋附件: 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统一作业规程,确保对外签发的吨税执照与电子数据的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吨税办法》)和财政部、海关总署、交通部《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船舶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2001]99号)及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流程、要求,特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 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吨税代码:1601。船舶吨税滞纳金代码:1620。 第三条 税率适用范围: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未签订互惠协议的适用船舶吨税普通税率。 香港、澳门籍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第四条 各口岸海关负责对进出本口岸的船舶征收、退补船舶吨税(包括滞纳金)以及签发(包括更改)《船舶吨税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格式见附件4)。 因多征等原因需要退税的应及时退还。退税的单据格式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收入退还书》(格式见附件3)相同。 第五条 船舶吨税分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缴纳期限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期满之次日起续征。 第六条 船舶抵港之日,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出具船舶在港停留时仍然有效的《执照》,未能出具前述《执照》者,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船舶吨税,领取《执照》。 第二章 吨税的征收、退补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抵港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向海关申报纳税,同时交验《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经办关员审核前款所述证件内容齐全、有效后,接受申报。并按下述程序征税: (一)船舶吨税起征日为:船舶直接抵口之日。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 (二)缴款期限:自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缴纳,逾期按日征收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船舶吨税按《船舶吨位证书》中净吨位(直接输入计算机自动计征)计征,计税公式为:吨税=净吨位×元/净吨(注:净吨位=船舶有效容积×吨/立方米) (四)吨税科目:海关船舶吨税的科目编号为“1601”,其滞纳金、罚款的科目为“1620”。 (五)《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的征减免方式设有“征”、“免”两种,由于目前《吨税办法》规定只对缴纳吨税的船舶签发《执照》,所以目前仅使用“征”的方式。 (六)经办关员将《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计征税款,同时打印出《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见附件2),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银行缴款,并由银行将吨税划至国库。 (七)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将加盖银行“转讫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海关验核、核注后退还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八)海关船舶监管部门核注后,通过《征管系统》将《缴款书》电子数据上报总署。同时经办部门将国库返回的第五联和第六联归档备查。财务部门凭国库返回的第四联进行核销、统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验凭其有效证明文件,在一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 (一)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 (二)其它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 第三章 船舶吨税执照的签发 第九条 《执照》原则上应在征税后再予签发。海关核注税款时,通过计算机打印并签发《执照》。《执照》一式两联,第一联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第二联留存存档。 需手工签发《执照》的,则必须收取船舶吨税保证函,并在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按本规程第二章的规定征收税款。手工签发《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换取计算机签发的《执照》时,应同时收回手工签发《执照》。 第十条 《执照》的有效期自抵口时间起计算,有效期为:起征日+期别(含起征日)。 第十一条 《执照》的编号由签发地海关的4位关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5位流水号组成。其中4位关区代码和4位年份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执照编号打印格式为:(××××)关字(××××)第×××××号。手工签发《执照》应做好签发和回收记录,其签发格式为:(××××)关字(××××)第9××××号,顺序号的第一位固定为“9”。 第十二条 船舶如需在其《执照》有效期内更名,在纸质《执照》更正的同时,应在《执照》电子数据备注栏批注。 第十三条 《吨税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执照》有效期的延期由发证地海关办理。纸质《执照》批注延期的同时在《执照》电子数据备注栏批注。异地申请延期原则上不予同意。 第十四条 如全部退还船舶吨税,应将纸质《执照》收回并批注“作废”字样,《缴款书》电子数据作相应处理,《执照》电子数据作逻辑删除。 第十五条 《吨税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丢失、毁损《执照》的补发,由原发证地海关办理。复印留存的纸质《执照》批注“补发”字样,同时在《执照》电子数据备注栏作批注。 第十六条 持有《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船舶按《吨税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统计、查询 第十七条 船舶吨税数据单独统计,单独提取。 第十八条 船舶吨税应于每月5日前统计上报总署。 第十九条 为验证船舶吨税有效期及鉴别《执照》的真实性,海关船舶监管部门可通过总署“船舶吨税执照库”进行网上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海关可依据《吨税办法》和本规程,结合本关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为统一海关内部作业规范的依据,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征管系统》适用于各海关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征管系统》涉及的纸制单证(格式见附件1-5)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征管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只供网上查询、核对,如需修改、删除,应由原发证海关办理。 (注:在H2000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各关如办理执照延期等手续时,可暂采取由原发证海关以传真电报方式联系确认后,在《缴款书》中批注。原发证海关将传真电报附在原始《执照》后(海关留存联),作为更改电子数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 1.《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略) 2.《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略) 3.《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执照》(略) 5.《海关船舶吨税滞纳专用缴款书》(略) 海关总署 2002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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