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2000]512号 2000-09-04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00年09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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