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胶政发[2021]4号 2021-01-16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全市外经贸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鲁政办字〔202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9号)和《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支持外贸转动能稳增长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商贸字〔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扩大货物进出口规模。鼓励新增货物贸易企业,对当年度新注册的货物贸易企业,货物进出口总量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对其年度进出口总量按照0.03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鼓励原有货物贸易企业,对当年度货物进出口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含)的,对其年度进出口增量部分按照0.03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设立在我市,为企业提供通关、金融支持、退税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进出口总量达到1000万美元且入驻企业家数超过20家的,增量部分按0.03元人民币/美元、存量部分按0.02元人民币/美元进行奖励(进出口额下降则不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落户运营。在我市注册且当年服务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提质增量。对年度服务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服务进出口额按照0.1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做大跨境电商规模。支持落户本市企业开展9610、1210进出口业务,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按照0.05元人民币/美元、0.06元人民币/美元、0.07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本市企业以9610方式出口,对出口额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对物流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鼓励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落户本市的企业以9710、9810方式出口,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相关标准进行支持。 五、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落户本市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全面支持1210、9610、9710、9810业务,能够提供海关、税务、外汇和信息、物流、资金等一体化服务。落户首年按照平台每通关100万单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落户次年起按照平台每新增通关20万单给予2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发展。支持本市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快速发展,建设高水平跨境电商园区。对跨境电商园区入驻企业达40家以上,园区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园区内注册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园区内单独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进出口额相应扣除)达到1000万美元,按照0.04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发展跨境新零售业务。对于胶州市范围内建立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体验店等跨境新零售业务,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支持申建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支持本市企业申建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对当年获批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九、支持建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支持本市企业申建、升级进口产品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对当年获批的指定监管场地,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已投入运营并进行升级的指定监管场地,按照其升级费用投入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现有指定监管场地每新增一项指定监管功能,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支持本市企业申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在政策施行期内落户胶州并成功运营的项目,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分两年进行兑现:项目经海关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给予申建运营企业15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项目运营第二年业绩实现增长,再给予申建运营企业15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 十、支持参与海关AEO认证。支持本市企业提升海关认证等级,对首次升级为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升级为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十一、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胶州市范围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本意见支持的服务贸易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2大类,来料加工贸易不在支持范围内。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组织实施。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胶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胶政发〔2018〕65号)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容条款与本意见所列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意见所列条款为准。 【主要负责人解读】胶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胶州市商务局 2021-01-20 解读人:胶州市商务局局长 贾全国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胶政发〔2021〕4号)解读如下: 一、背景 自2019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中印贸易摩擦相继爆发,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至今未熄,国际贸易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经济面临巨大的下行压力。 面对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以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在全球贸易困境中逆势上涨,成为拉动外经贸增长的新动力新引擎,也成为稳外贸稳增长有效应对疫情的新途径新思路,成为产品服务走出去引进来的新选择新机遇,外贸新业态进入加速发展期。 近年来,国家、省、青岛市等各级政府围绕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外贸新业态快速发展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指导文件、支持政策、措施办法。为采取切实举措稳外贸稳增长提供了遵循,为推动创新发展实现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为营造良好生态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有效应对疫情克服时艰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部署了任务、明确了目标。 胶州市作为山东省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是联通日韩贸易往来的桥头堡,是联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要节点,是联通上合组织国家经贸合作的主战场。面对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和担负的对外开放使命任务,营造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对巩固外经贸发展产业基础,推动外经贸发展提质提量,助力我市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风险,招引优秀外经贸企业来我市落户,逐步优化外贸经发展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依据 为加快全市外经贸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鲁政办字〔202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9号)和《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支持外贸转动能稳增长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商贸字〔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内容 政策支持内容紧贴我市外经贸发展实际,支持内容上涵盖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支持方向上既支持传统贸易做大做强,也鼓励外贸新业态快速成长;支持重点上瞄准贸易便利化、平台及园区建设等制约我市外经贸发展的瓶颈环节,坚持精准施策精准用力。 本《意见》共设置十项支持条款和附则。支持条款主要围绕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规模、加速培育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等三个方面进行设置。 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规模包括第一、第三条。瞄准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和提质增效,围绕新增和存量企业两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奖励支持内容。 加速培育外贸新业态包括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其中,第二条瞄准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培育壮大本土综合服务平台和招引域外优秀平台企业、优化我市外贸产业结构等方面,设置奖励支持内容。第四至第七条瞄准推动我市跨境电商快速健康发展,围绕扩大规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分类设置奖励支持内容。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包括第八、第九、第十条。瞄准巩固海关保税仓库等硬件基础、构建跨境电商生态体系、提升本市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向,围绕申建海关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建设及升级进口产品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申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鼓励本市企业参与海关AEO认证等方面,设置奖励支持内容。 四、涉及范围 在胶州市范围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 五、关键词诠释 货物贸易企业是指在胶州市登记注册,从事货物对外贸易(进出口),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服务贸易企业是指在胶州市登记注册,从事服务对外贸易(进出口),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服务贸易内容参照《意见》附则第一条规定执行。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指在胶州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为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实物商品订单,并通过跨境运输送达、完成交易的企业。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指在胶州市登记注册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开展跨境电商B2B、B2C业务及提供相关服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及设备、资金和一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等;建设进出口业务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线上展示、交易、通关、结汇、退税、金融、物流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与山东电子口岸系统(“单一窗口”平台),或与商务、海关、检验检疫、退税、金融等部门监管服务系统进行对接,能够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实现信息的交流互动。 跨境电商园区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服务、要素、资源集聚的专业化园区,有稳定运营方,能够为入驻办公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体验店是指在胶州市登记注册并开展实体经营,具备进口商品的保税展示、店内交易、线下自提、邮寄到家、退换货等服务功能的经营业态。 海关AEO认证是指“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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