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参与我市房屋交易计税评估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面进行计算机评估。为公平、简便、有效预防和处理纳税人提出的争议和优化纳税服务,我局拟邀请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我市房地产交易评估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自愿参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值的复评工作(以下简称复评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准则及标准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和收取相关费用。 二、参与复评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住建部门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备案记录,如果是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应具备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两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查询纳税信用等级); 3.过去两年在住建管理部门无违法违规评估记录。 三、办理备案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 2.提供备案资质证书;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上打印的行业诚信手册(网址https://fwjy.fszj.foshan.gov.cn/foshan/home/#/), 具体情况可向各区住建部门咨询。对在诚信管理平台上未有两年诚信历史考评结果的,可凭行业学会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办理。 5.承诺按业务规范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承诺书(可参考附件2)。 四、2021年的备案登记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逾期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可留意我局2022年网站上公布的备案登记时间。 五、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 办理地址:佛山市人民西路1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816房。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葳电话:83862126)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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