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0]1766号 2000-10-1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税[2006]46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企[2005]5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起,本法规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一、审批范围 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的资格、条件继续按《关于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办法、审批内容 2000年度的审批办法、内容继续按1999年度的形式执行,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填报报表和上交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1.主管部门管理费支出的审核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与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有关的各项支出填写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其中: 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表二)中行政经费开支中公用费部分(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的公务费开支包括办公费、水电气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共交通费、办公设备及房屋租赁费、机动车燃料费、机动车修理费、机动车保险费、其他公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广告费、宣传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咨询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各项允许列支的税金等;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税法中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购买固定资产设备的有关费用。 其他支出是指与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有关的不能在行政经费开支中反映的各项费用支出,例如: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报实销的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经批准可以列入管理费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2.具有财政拨款的企业主管部门在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的同时,还应上报财政拨款的批件及使用情况。 三、由于机构改革,原市经委系统第三产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审批表,不再报到市经委三产办公室审核,直接报市地税局审批。 四、审批时间 各企业主管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管理费审批材料准备完毕,财税部门将在11月中上旬前进行集中审批。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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