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 1995-5-15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为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内部的结构和发展状况,满足宏观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行了修订。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1日起,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登记及统计工作中,使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见附件:国家统计局1994年8月出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由登记主管机关协调有关单位,对已有的数据库尽快做好新、旧行业分类代码的转换工作。 三、在具体登记工作中,根据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其行业分类代码按大、中、小类填齐4位数字(不足4位的补0);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小类,则行业分代码使用中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中类,则行业分代码使用大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大类,则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大类填写。 税 屋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一书 (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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