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使职能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4]第186号 2004-11-17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工商[2004]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包括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取权及依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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