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9]52号 1999-04-0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你局《关于直接用作牲畜饲料的玉米粉是否按粮食征税的请示》(张国税函[1999]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因此,玉米粉属于粮食征税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饲料征税范围的注释中明确规定:“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因此,纳税人销售玉米粉,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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