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85号 1996-05-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用税票信息(含缴销的专用税票信息、丢失被盗等无效专用税票信息)由各区县的计算机室或指定的科室组织集中录入。应于每月十日之前完成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并通过软盘形式上报市局信息中心。(96年4月份的信息要在5月底前报市局计算中心)。 二、缴款书的第五联(回执联),分割单的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存联)为专用税票信息的录入凭证,录入时应审核录入凭证无误。录入完毕后退计会科作会计凭证认真保管。 三、市局信息中心于当月十二日前把专用税票信息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四、市局信息中心于当月十五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的专用税票信息后,立即将该信息递交给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于当月二十日前,将专用税票信息按出口企业所在区县按分类至软盘。 六、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于当月二十二日前与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领取上月的专用税票信息。 七、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将专用税票信息读入TS—SH系统,并按TS—SH系统要求使用专用税票信息。 八、各区县在录入、传递、分发、使用税票信息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专用税票信息的正确性、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 为尽快落实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各区县局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请与有关处室及时联系研究解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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